为进一步明确经营门店在城市管理中的责任和义务,以及需遵守的有关规定,形成共同参与城市管理、全民维护城市环境的良好氛围。现将“门前四包”法律规范告知如下:
乱扔、乱丢垃圾、废弃物的将依据《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责令改正;拒不改正的,可处以1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。
乱焚垃圾、废弃物的将依据《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责令改正;拒不改正的,可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。
如有违反,将依据国务院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》第三十四条第(五)项之规定,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、采取补救措施外,可以并处警告、罚款。
3.垃圾实行袋装密闭存放,并及时投放到垃圾箱或流动垃圾车内伺服阀电磁阀,禁止店外摆放
如有违反,将依据《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,责令改正;拒不改正的,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。
如有违反,将依据《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》第三十四条第二条之规定,责令改正;拒不改正的,可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高温老化室。
如有违反,将依据国务院《城市绿化条例》第二十六条第(一)项之规定,责令停止侵害,可以并处罚款;造成损失的,应当负赔偿责任;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的有关规定处罚;构成犯罪的岩石劈裂棒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如有违反,将依据国务院《城市绿化条例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,责令限期退还、恢复原状,可以并处罚款;造成损失的,应当负赔偿责任。
如有违反,将依据《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,责令改正;拒不改正的,可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。
如有违反,将依据《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,责令改正;拒不改正的,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。
2.严禁乱贴广告、标语、海报、墙报,严禁乱挂横幅,严禁乱设广告牌、乱立遮阳棚等
如有违反,将依据《甘肃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》第四十七条之规定,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、采取补救措施外,可以并处警告、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。
如违反非机动车停放规定的,将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八十九条之规定,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;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,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。
如有违反,将依据《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,责令改正;拒不改正的,可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。
如有违反,将依据《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,责令改正;拒不改正的,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。
如有违反,将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,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。
如有违反,将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,责令改正,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;拒不改正的,责令停业整治。
如有违反,将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》第五十八条之规定,予警告,可以并处罚款;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五十八条之规定,处警告;警告后不改正的,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。
各经营门店业主要强化卫生意识、公德意识、文明意识和法律意识,自觉维护城市秩序和环境。对“门前四包”责任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,影响市容秩序和环境卫生的,将依法依规予以严肃查处。